本文先排除一个问题的讨论:那就是国家是不是有权合法地杀人,也就是死刑的正当性。由于假如能论证并真心相信如下命题:即便对于杀人犯,国家也无权剥夺他的生命,那死刑就没存在的必要了,也就不需要讨论死刑的本钱了。显然,问题并不这样简单,由于死刑还在大家的社会中存在,并且得到民意的较大支持。
我本人是一个死刑的反对者,但过去偏重从价值判断上作剖析,[1]这里,筹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对死刑的本钱作一初步考察,以期为大家考虑死刑问题提供一些新的视角。
1、死刑的程序本钱
在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2]几乎没一个国家不对死刑案件设置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复杂的程序,其缘由就是,死刑案件一旦错判,将导致无可挽回的损失。英国学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过去将死刑规范的高昂本钱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之一。他是如此剖析的:假如死刑审判要给予所大概防止错误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允许上诉等一系列冗长的救济、要把漫长的时间花在审判和羁押过程、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把关和证明标准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愈加严格、而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一部分实行死刑(由于在不少国家判处死刑并不势必意味着要实行死刑,还可通过赦免等程序活下来),该项规范的本钱势必是高昂的。[3]确实,在西方某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水平,他们花费的代价近乎惊人。以美国为例,为了预防错杀,对死刑案件设置了很多救济程序,使得死囚长期不会被实行。
2004年,全美处决的59名死刑犯平均在监狱里关了11年。据统计,佛罗里达州一个死囚从被判处死刑到实行要花费2400万USD,得克萨斯州的死囚每年平均花费高达230万USD,这个数字等于关押3个普通犯人40年的花费。[4]事实上,与死刑有关的高昂的本钱,正是伊利诺伊州州长死刑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在2002年的一份报告中支持废除死刑是什么原因之一。[5]可以看出,在如此一种慎用死刑的规范安排下,死刑远远超出一颗子弹,非但不是一种本钱最低的刑罚,反而肯定是本钱最高。美国学者莱科尔曾从三个方面剖析了美国死刑规范的本钱:1、审判程序代价大,由于死刑案件需要由陪审团来审判,且较之普通案件,审判更复杂,审判时间更长。2、上诉程序代价大,由于在死刑案件中,审判次数更多,再审的次数也更多。[6]3、矫正程序代价大,由于死刑使监狱系统高度紧张,等待实行前的特别安全警戒的需要使一部分州监狱被设计成"死牢",由此产生的耗费事实上已大于将罪犯在狱中关押终身所需的耗费。因此,他指出:"在今天,考虑到所有代价--包含财政消耗与大家的法院和监狱的消耗,有死刑的刑事司法体制明显地比无死刑的刑事司法体制昂贵…..问题还不仅在于将特定的人终身监禁的代价要低于处死他,还在于假如司法与矫正程序不背上死刑的包袱,其代价要更低些。"[7]反观国内,目前死刑案件的诉讼本钱还比较低,但伴随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所有死刑案件的审理都要录音录像、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需要强化法律援助等手段的落实,死刑案件本钱将逐步升高。以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为例,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市县级看守所,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区域。而且相对于原来的书面审理,工作量将成倍增加。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底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公告》中就明确需要:"各高级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所涉人、财、物保障及有关问题。"据报道,为落实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截止今年5月,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增补了46名审判职员和法警,并从各业务庭遴选出10名审判资深的出色法官调入负责死刑案件二审的刑一庭,对所有刑事审判职员进行严格学习培训;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为刑1、刑二庭增加了18个编制,调整、增加了合议庭;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努力争取,该省人事厅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已赞同山东高院增设一个刑事审判庭,增加30个编制;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也从各基层、中级法院选调了10名出色的刑事审判法官,专门办理死刑案件二审,并为刑事审判职员专门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为刑事审判庭新购了6辆公务车,便捷出差所用,省法院为争取经费,专门就此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8]再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为例,据了解,为配合这一工作,在中央编制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新设立了3个刑事审判庭,加上原有些2个刑事审判庭,使刑事审判庭达到5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大规模地从地办法院、专家和律师队伍中物色法官,计划增加法官数百名,不言而喻,这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开支。 [9]
不只这样,伴随国内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对死刑案件中的人权原因的日益关注,以后死刑案件的本钱还势必进一步提升,如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需要保证每个死刑犯都有请求赦免的权利,这样,死刑案件的程序会更复杂、耗时会更长;又如,目前不少人都倡导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上应当达到高出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度,特别应当有DNA 这种科学证据,这无疑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正因此,国内有学者不无道理地指出:当死刑的本钱成为大家社会的不可以承受之重时,距离死刑的废除也就不再遥远了。[10]
2、死刑的实行本钱
死刑的实行也需要付出高昂的本钱,据估测,在美国,有些州为实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本钱大约在200-300万USD之间,"死刑的扩张与犯罪预防预算的紧缩正好抵触。"[11]尽管这里的200-300万USD是不是仅指死刑的实行环节还是包含了其它环节不能而知,但以笔者的印象,在美国要实行一次死刑确实是一件惊动全国、花费巨大的事情。以美国俄克拉荷马爆炸案主犯麦克维的死刑实行为例:法官为其筹备的"行刑文件"就 长达56页,文件条约细致入微到有关此次行刑的每个细节。行刑时还将安排少量幸存者、记者与爆炸案受害者亲属通过窗户在隔壁一间屋子观看整个过程,并在另一个不公开的地址,安排更多的幸存者和受害者家属观看其被处死的实况"直播"。为应对实行死刑时可能发生的各种抗议状况,警方还不能不培训100多名当地警员,由于"实行死刑时的现场人数可能突破这个城市历史上人群集结数的最大纪录,因此警方进行了充分筹备。"同时,美国各大媒体基于此事是"美国人民日常的大事",纷纷对该事件给予极度的关注,"这或许会引发比大家原来想象的要激烈得多的有关死刑的争论,它或许会对大家一直进行的死刑惩罚产生更多的反感和不利的讨论。"[12]
在国内,过去实行死刑的方法是枪决,表面看,枪决的本钱好像不高,一颗子弹、一把手枪加一个射击手就能完成任务,但实质不然:第一,过去大家的死刑宣判和实行总是是与公审大会、公判大会结合进行的,而组织公审大会、公判大会是要花费较大的本钱的;第二,无论是在修建专门的刑场还是将罪犯押送离得远远的繁华市区的郊区实行死刑,都成本不菲;第三,警戒力量的配备,调动异地法警队行刑(实践中实行枪决的法警一般不是当地的法警),刑前刑后对为减轻法警重压而对其予以犒劳等,都涉及到一个成本问题。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一般觉得,枪刑的实行时间短、死亡快,不会有太大的实行本钱投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每实行一块枪刑总是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不只表目前枪决的前期淮备工作中,如组织职员、张贴公告、召开宣判大会、出动大量汽车等。还表目前实行过程中很多人力的投人,物力、财力的消耗,与善后事宜的处置方面。因此,每实行一块枪决案件,虽然枪决的瞬间转眼即逝,简洁明快,但整个实行过程的本钱投人却很昂贵。"[13]
1996 年,国内通过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死刑使用枪决或者注射等办法实行。"之所以将枪决和注射并列规定为死刑的实行办法,是由于立法时担忧有些地方还不拥有注射实行死刑的条件,如药物的来源和配置、注射实行职员的培训等。[14]
因为法律同时规定了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实行方法,加上注射在各地的适用面宽窄不一,使大家产生了一种死刑实行方法的不平等印象。比如,有人就觉得,一些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均被实行注射死刑,而普通犯罪分子则多被枪决,这违背了"死刑方法面前每人平等"的原则。[15]事实上,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这类贪官被羁押的地方大都是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在地,这类地方更容易拥有注射实行死刑的条件,而那些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则多是被羁押在县一级的看守所,这类地方总是还不拥有注射实行死刑的条件。尽管这样,我仍然倡导,要尽快达成死刑实行的"办法惟一",即取消枪决实行法,统一适用注射实行法。[16]
国内外比较常见的看法觉得,注射相比起枪决而言,是一种更为人道、更为经济的死刑实行办法。[17]更为人道,总的来讲应该不成问题。[18]但现在在中国,这种办法是不是更为经济,则值得推敲。正如有些法官所指出:"虽然每次实行注射死刑的药价仅300元,但注射死刑的延伸本钱却非常高。"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注射死刑的药物和一次性器材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放。同时为确保药物安全,每一次实行注射死刑,地办法院需要单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还要派两名法官坐飞机去北京领药"。"以重庆为例,除去买药品要用去300元外,到北京的往返机票与住宿成本至少6000元。"这位法官说," 对不少地办法院来讲,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19]另据悉,现在注射实行死刑的场合主要有固定刑场和实行车两种,在一个中级法院建一个固定刑场大约要200万元,不过,"假如把各地死刑犯都押解到市区实行,无论从安全上,还是从程序上都不可行。"在此情形下,死刑实行车作为一种"流动刑场",到当地实行死刑,相对要节省本钱。 但"买车要花40多万,而且每次实行注射价格高昂,因此不少区域无力承担。" 据了解,全国最大的注射死刑实行车制造商南京卫富特种汽车生产厂家已陷入销售困境,"大家过去曾有销售100多辆的佳绩,但目前几乎卖不动。"这其中的重要原因还是法院嫌注射实行死刑本钱太高。另外一个例子也可说明这一点,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离生产死刑实行车的重庆金冠集团非常近,但该法院仍然没购买计划,"主要从经济上考虑。"因为以上原因的制约,注射实行死刑现在在中国总的来讲推进缓慢。[20]
当然,像刑场或流动车毕竟不是一次性用,而是一旦投资就能用比较长的时期。另外,在药物的研制、发放和领取方面一定还有大幅度减少本钱的空间。因此,从推进刑罚人道化着眼,国家还是应以物有所值的心态去推广注射实行死刑,该拨款的要拨款,以切实解决各地的刑场规范化建设和流动实行车的购买。尽管有人对"科技进步被用来毁灭遭到社会团体抛弃的生命"表示出强烈的谴责,[21]但一个无奈的事实是,只须死刑还存在一天,降低死刑犯的痛苦就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
3、死刑的附随本钱
与死刑结伴而生的本钱至少还体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死刑犯的身后事处置。国内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实行死刑后,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罪犯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将此进一步具体化,它需要实行死刑后,负责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如下事情:
1、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准时进行审察,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在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公告罪犯家属在限时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公告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公告有关单位处置。对于死刑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置状况,应当记录存卷。
3、对外国籍的罪犯实行死刑后,公告外国驻华使、领馆,具体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事情都将花费实行法院的肯定人力和物力,特别在实践中,有些死刑犯无人来领取或者家属拒绝来领取其尸体,此时对尸体的处置则要耗费法院更多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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